欧洲发明专利生效手续分为:

一、传统生效:
第一类国家:欧洲专利在下列国家直接生效(无需办理生效手续):比利时、法国、德国、爱尔兰、卢森堡、摩纳哥、瑞士/列支敦士登和英国,(德文专利还包括奥地利;英文专利则还包括马耳他)。
第二类国家:伦敦协议国家,包括:阿尔巴尼亚 (AL)、波黑 (BA)、克罗地亚 (HR)、丹麦 (DK)、芬兰 (FI)、匈牙利 (HU)*、冰岛 (IS)、拉脱维亚 (LV)、立陶宛 (LT)*、北马其顿 (MK)、摩洛哥 (MA)、挪威 (NO)、斯洛文尼亚 (SI)、瑞典 (SE)、荷兰(NL)
第三类国家:非伦敦协议国家,包括:奥地利(AT)*、保加利亚(BG)*、塞浦路斯(CY)、捷克(CZ)、爱沙尼亚(EE)、希腊(GR)、意大利(IT)*、摩尔多瓦 (MD)、波兰 (PL)*、葡萄牙 (PT)、罗马尼亚(RO)*、圣马力诺(SM)*、塞尔维亚(RS)*、斯洛伐克 (SK)、西班牙 (ES)*、土耳其 Turkey(TR)、黑山 (ME)*
二、单一生效(统一生效)
顾名思义就是具有单一效力或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申请人只需要在一个地方提出专利申请,即欧洲专利局(EPO),只走一个程序并且只需缴纳一份年费就可以在所有参与该制度协议的国家得到专利保护,并且在这些国家内拥有与国家专利相同的效力(包括防止侵权方面)。
包括:奥地利AT、比利时BE、保加利亚BG、丹麦DK、爱沙尼亚EE、芬兰FI、法国FR、德国DE、意大利IT、拉脱维亚LV、立陶宛LT、卢森堡LU、马耳他MT、荷兰NL、葡萄牙PT、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SI和瑞典SE。